Article 6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审批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
(一)古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城镇或近代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和实物遗存;
(二)文物古迹丰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对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三)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独具特色,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等环境要素保存完整。
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