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3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Article 23In force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风格和原貌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充分展示价值特色。历史建筑的利用可以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改善宜居性,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