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耕地资源、水资源、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灌区等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