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田机井沟渠,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建设的机井、沟渠以及为机井、沟渠配套的输排水管道、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电力设施、监测设备等相关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机井沟渠管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机井沟渠管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农田机井沟渠管护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Chapter 2机井管护
(一)井口平整,井壁无裂缝、无坍塌;
(二)水质达到灌溉标准,涌水量达到灌溉取水标准;
(三)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配套的水泵、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输水管装置等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五)保证机井正常运行的其他标准。
(一)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开展管护人员培训,对机井管护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二)确定维修员,对维修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指导管护主体建立机井设备储备库,储备电力设施、管件、水泵等易损配件;
(四)对辖区内机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更新机井信息,动态管理;
(五)设置机井管护公示牌和警示标志等标识。
井长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农田机井管护工作中的问题,对管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管护员负责农田机井的巡查、巡检工作,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至少(试)运行一次,重点农时季节增加巡查、巡检频次,发现问题即时向维修员报告。
使用农田机井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开展农田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普查、数据登记和维修等工作。
Chapter 3沟渠管护
(一)沟渠无垃圾、无淤积、无堵塞,过水断面完整,排灌顺畅,水质符合灌溉标准;
(二)沟渠边坡、衬砌等无缺损、无松动、无坍塌;
(三)桥涵、水闸、提灌站等配套设施无损坏,运行正常;
(四)田沟、路沟、村沟和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等沟渠互连互通,确保旱能浇、涝能排;
(五)保证沟渠正常运行的其他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跨乡镇(街道)、跨部门管理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沟渠管护机制和管护队伍,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增加汛前巡查频次;
(二)组织实施田沟、路沟、村沟和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等沟渠的清淤、疏浚、边坡加固等管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沟渠配套的桥涵、水闸、提灌站等设施管护工作;
(四)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管护责任,协调跨行政村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
Chapter 4保障监督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农田机井沟渠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截留。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涉农企业应当按照约定,负责经营农田范围内的机井沟渠管护工作。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二)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
(三)严重毁坏无法继续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侵占、损毁机井沟渠;
(二)危害机井沟渠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机井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机井沟渠的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确需占用农田机井沟渠的,应当依法与农田机井沟渠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机井沟渠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