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推行雨污分流,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协商推动总氮等水污染物总量的逐步削减,确保茅洲河流域水质的巩固和提升;经两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和合作,建立相关协同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