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针对危害河道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的合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