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协助管理单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并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