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危险房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的,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