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