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应急抢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组织人员撤离;
(四)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必要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六)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后组织修复或者作出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