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现场明显位置张贴。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收到《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采取维修、加固等解危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在危险房屋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喷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围蔽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依法使用共有资金、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