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确定该自建房的合理使用年限。未按照规定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从事前述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
利用自建房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期间,该自建房超过鉴定报告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再次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但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