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和信息采集,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巡查清单,明确巡查事项、内容和周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学校、养老院、场馆、医院、商场和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检查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