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2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开展残疾人保障公益宣传等工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学生相关费用的。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5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