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客运、网络、物流、消防、防灾减灾、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