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健全村务、财务公开机制,公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大额资金使用、惠农政策落实、工程建设、社会治理、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其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乡村社会组织,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