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执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合理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和既有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保障选址安全和建设质量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