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文化艺术、乡土技艺等技能培训,培养种植养殖、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方面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当地农村转移劳动力能就业、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兴办职业培训集团(联盟),培育地域鲜明、行业领先、技能突出的劳务品牌,发挥乡村振兴学院作用,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