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互联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省、沿边市、沿边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沿边产业园区、兴边富民中心城镇、沿边行政村建设,加快促进沿边乡村全面振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