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和评价,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