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应当提供法规文本、法规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发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务委员会公告、法规文本、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并于十五日内在《黄冈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