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