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