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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自治区健全网络文明建设协调机制,研究网络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文明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网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宣传、教育、公安、数字化发展、通信管理、宗教、民族、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引导、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培育培养、网络文化发展、网络舆情预警处置、网上谣言信息回应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网络文明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