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