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物业服务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