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电梯以及消防设施故障;

(二)屋面、外墙渗漏;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