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授权作出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对于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纠正,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当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