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
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应当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换届改选小组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换届改选小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换届改选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