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的业主中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