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是指从事电能生产的企业,包括燃煤(气)、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是指电网企业所属各级供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二)电力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为所有公民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电力服务;
(三)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四)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