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要求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在普查间隔期内适时开展补充调查。

在普查、补充调查以及古树名木认定等工作中,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文献追踪、访谈估测、技术测定等方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开展调查,必要时组织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