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渗滤液、飞灰等处理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规划主管部门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意见。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