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车辆违规停放、车辆残件随意堆放,运营主体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要求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相关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

车辆及其残件对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造成阻碍,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