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及其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施工、配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开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以及储备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维修改造以及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运输、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养护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和水运等交通设施建设及其拆除工程施工、公路保洁、港口码头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堤防裸露地面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配合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