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文物行政部门在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审核,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标志说明,一年内建立记录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