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在地下文物发现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组织发掘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恢复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