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免费对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起吊,并根据当事人意愿将故障车辆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者服务区,将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高速交警机构指定地点,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