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古籍分级和保存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阅览服务。对不适宜提供原件阅览的珍贵、易损古籍等,可以通过缩微胶片、影印文献或者数字化产品等载体提供阅览服务。

鼓励公共图书馆联合博物馆、档案馆、学校、科研机构等整合古籍资源,挖掘文化内涵,通过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文献整理出版、文创产品开发、互动体验活动等方式,推进古籍活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