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本省推进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实行文献信息通借通还、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农家书屋、职工书屋以及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益性阅读空间可以加入总分馆体系,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总馆应当做好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相关业务的统筹和指导,可以对文献信息资源实施统一采购、编目和配送;分馆和基层服务点可以根据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阅读需求等情况,向总馆提出文献信息配置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