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一册(套、件)正式出版物。省级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正式出版物金额、体量等因素,与出版单位就交存时间、交存方式等进行协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其他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接收交存出版物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接收凭证,按照规定做好交存出版物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并定期编制交存出版物目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