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的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及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