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审查并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逾期未书面反馈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