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每年的一月、六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媒体等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在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按照规定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积极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公交站台、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