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发生水路交通事故,其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并立即向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和调查处理。
水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肇事船舶不得驶离指定的停泊地点。
特大水路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