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船舶的新建、改建、维修的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建造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特种船舶和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上船舶的检验由省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下船舶的检验由设区的市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设区的市未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的,由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其指定的设区的市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