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引导村(居)民形成文明乡风和健康生活习惯。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