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农村垃圾、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掩埋、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五)在道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弃置秸秆、柴草、废菜叶、废果等;
(六)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或者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七)在禁烧区域或者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