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规划建设与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及厕所改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以及村容村貌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重点高原湖泊等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措施严于本条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