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按照村民接受、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推进改造工作,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以及粪污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